广西的生育津贴及产假标准如下:
- 生育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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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如果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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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 产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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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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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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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生育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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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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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疾病医疗费支付标准: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一次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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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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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
- 哺乳假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
- 育儿假 :
- 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 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广西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减轻其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假期支持。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