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产假最新规定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
- 正常分娩: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广西自治区增加的产假天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还增加产假天数:
- 一孩:增加产假60天,总计158天。
- 二孩:增加产假70天,总计168天。
- 三孩:增加产假80天,总计178天。
男性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性可享受25天的陪产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多次使用。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享受共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可以分开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得结转下一年。
其他相关规定
-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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