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规定
陪产假天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享受护理假25天。
陪产假的休假方式
- 产前检查陪护假: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
- 护理假: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享受护理假25天,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
陪产假的工资待遇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其他相关假期
- 产假: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 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以上就是广西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