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的医保参保人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药费用。以下是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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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
- 药店需要取得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资格2年以上(含2年),近2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及无投诉举报等情形,且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 药店需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若为租赁,应提供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
- 设置门诊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 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
- 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
- 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
- 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 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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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 支付本人及亲属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内的自付费用;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扩大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根据相关政策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这意味着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衡水的参保职工不仅可以使用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还可以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衡水医保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药费用,这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了便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