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行业的广宣费扣除比例可以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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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化妆品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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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 :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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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 :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不得扣除。虽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部分服务业企业(如餐饮、住宿、旅游等)也可以适用广告费扣除率为30%的政策,但问题中并未特别提及这些行业是否属于广宣费扣除比例为30%的行业。因此,根据现有信息,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是明确适用广宣费扣除比例为30%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