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扣除比例根据行业类型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一般企业
-
基础扣除比例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 ,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计算基数
扣除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与业务招待费基数一致。
二、特殊行业企业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这三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0% ,超过部分同样允许结转扣除。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关联企业分摊协议
若企业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双方可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费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但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受税前扣除限额约束。
-
扣除限额计算示例
若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广告费实际发生1200万元:
-
允许扣除限额 = 5000万 × 30% = 1500万元
-
实际可扣除1200万元,剩余300万元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扣除。
-
四、政策依据
-
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特殊行业补充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以上信息综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专项规定,确保覆盖不同场景下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