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可税前扣除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一、计税原理的特殊性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净利润征收的直接税种,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后的余额)。由于税款本身属于利润分配后的结果,并非生产经营支出,因此无法作为成本费用重复扣除。
二、税法明确禁止性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将企业所得税税款列为不得扣除项目。法律条款中特别强调:
- 企业所得税款属于税后分配性质,不满足扣除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要求
- 禁止扣除范围包含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企业所得税税款、罚金等
三、防止重复征税的考量
若允许扣除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导致税基侵蚀:
- 企业所得税本身已从税后利润中缴纳
- 如允许再次扣除,相当于对同一利润进行两次计税调整
- 可能引发税收循环抵扣漏洞,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四、与其他税种的本质区别
与增值税等流转税不同,企业所得税属于终端税负:
-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可进行进项抵扣
- 企业所得税:属于最终利润分配环节的税负,无法通过抵扣转移税负
需特别说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员工工资个税)属于费用支出范畴,可按规定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不可扣除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