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最新政策,育儿假实施细则如下:
一、育儿假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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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子女三周岁以内的夫妻双方,不随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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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时长
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职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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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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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当年内使用,不可结转到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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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一次性休完或分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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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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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社保等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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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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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等未享受产假/津贴的,由县市区政府提供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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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若父母均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每年可各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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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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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需在产假结束前1个月向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应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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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安排
具体休假时间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支持。
四、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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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期间不影响职工晋级、工资调整及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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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纳入生育保障范围。
以上政策体现了浙江省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力度,通过延长产假、完善育儿假制度及提供经济补助,进一步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