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后, 职工个人仍需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合并后的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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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部分
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只需按新的医保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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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调整
单位需将原生育保险费率与医疗保险费率合并,统一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例如,若原生育保险费率为0.8%,医疗保险费率为2%,合并后单位只需按2.8%的费率缴费。
二、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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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不变 :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仍由医保基金支付,保障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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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医保基金后,统筹层次一致,避免重复参保或待遇差额。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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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实施 :国务院于2019年宣布两险合并,2020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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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地区(如北京)在2020年已完成合并,其他地区可能因政策推进进度不同存在差异。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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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缴费年限累计 :合并后不影响职工原有的医保缴费年限,待遇计算仍以连续缴费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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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若单位调整缴费比例,职工医保待遇可能同步调整,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后,职工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但需继续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且待遇保障水平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