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 不并列 为可撤销合同的独立情形,而是存在以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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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因行为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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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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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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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强调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误解需直接影响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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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则侧重合同成立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可能涉及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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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两种情形下,受损害方均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合同,但需证明存在相应情形(如重大误解需证明自身无过错,显失公平需证明对方存在利用行为)。
总结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在《民法典》中均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但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原理和构成要件,需分别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