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表示时视为同意
关于《民法典》中“默认”的规定,综合相关条款及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情形和效力:
一、默认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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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意思表示
当事人未以言语、文字或积极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但通过沉默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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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诺期限内
承诺需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通常以通常情形下的有效期内到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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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有效反对表示
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逾期无效,或未明确表示拒绝。
二、默认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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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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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义务履行后接受 :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未明确反对时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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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未签章前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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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买受人的行为 :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未明确表示反对,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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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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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拒绝 :若沉默导致要约失效(如超过承诺期限未到达),则不构成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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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默认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一般保证改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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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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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当事人约定 :需符合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例如书面形式要求、特定交易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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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反对 :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或以行为表明拒绝,不视为默认。
四、法律后果
默认产生与明示承诺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若因默认引发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核心条款,并结合具体适用场景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