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 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2.就医机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3.费用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4.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5.非工伤疾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6.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总结来说,第三十条主要涉及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就医机构、费用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和食宿费用以及非工伤疾病的处理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