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缴费基数及费率等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缴费主体与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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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唯一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需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缴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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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与方式
一般按月缴纳,部分地区可能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需符合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规定。
二、缴费基数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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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础,工资总额包括职工本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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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制定差别费率,并在行业内划分多个档次。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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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行业(如建筑、化工等)适用较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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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零售业等)适用较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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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指标,动态调整费率档次。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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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殊处理
对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具体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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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保障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赔偿”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缴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四、法律依据
该条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和第八条(费率确定原则)制定,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与风险共担。
以上内容综合了全国统一规定及地方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