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主要规范工伤职工的医疗及相关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待遇适用情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 基本医疗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 统筹地区外就医费用: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交通费、食宿费由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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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基金支付。
- 配置辅助器具需选择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否则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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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 治疗期间暂停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待遇调整与终止
- 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补足差额。
-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死亡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费用审核流程
医疗费用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基金支付。
注:第三十条内容综合自多个官方解释及条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