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伤残等级划分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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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或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全身瘫痪或器官功能完全丧失。
- 例如:双眼无光感、四肢瘫肌力0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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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活动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身体功能严重受损。
-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偏瘫肌力2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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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生活需较大依赖,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监护,活动限于室内。
- 例如:一侧眼球摘除伴另一眼盲目3级、四肢瘫肌力3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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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帮助,活动范围限于居住区域。
- 例如: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双耳听力损失≥91d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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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日常生活部分受限,需指导,活动范围缩小。
- 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一侧眼球缺失伴低视力1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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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生活部分自理但需条件性帮助,活动能力降低。
- 例如:轻度智能损伤、一侧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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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但长时间受限。
- 例如:一眼矫正视力≥0.8、双下肢长度差≥8c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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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社会交往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 例如:双侧耳廓部分缺损、颅骨缺损≥25cm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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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日常活动大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 例如:鼻缺损≥1/3、一眼矫正视力≤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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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日常活动轻度受限,社会交往部分受限。
- 例如:身体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面部瘢痕等。
二、鉴定原则及依据
- 鉴定机构:需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结合临床检查、影像学资料等综合判断。
- 标准依据:
- 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 工伤事故: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 其他意外伤害:可能适用保险合同约定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鉴定时机:通常在治疗终结或病情稳定后进行。
注: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伤残等级、地区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例如工伤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