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进入长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要求,主要包括资格证明、引航申请、安全配员、船舶状态和手续办理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内容的整理:
一、资格证明要求
根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船长和驾驶员需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俗称“江证”),但申请引航的船舶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 连续航行时间:
- 不超过6小时:船长需持有《资格证明》。
- 6至12小时: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需持有《资格证明》。
- 超过12小时:船长及至少两名驾驶员需持有《资格证明》。
- 其他要求:
- 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等有效适任证书可视为等同于《资格证明》。
二、引航申请
- 适用范围:
- 外国籍船舶。
- 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船长驾驶同一类型船舶且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除外)。
- 长宽吃水或高度接近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特定船舶类型(如载客500人以上的客船、1万总吨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液体化学品船等)。
- 申请流程:
- 船舶需向长江引航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引航员引领进出长江港口。
三、安全配员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不同类型的船舶需满足以下配员要求:
- 散货船:
- 总吨位1000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
- 总吨位1000以下: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2人。
- 集装箱船:
- 总吨位1000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4人。
- 总吨位1000以下: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
- 商品汽车滚装船:
- 总吨位1000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4人。
- 总吨位1000以下: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2人。
- 减免条件: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部分配员;不超过8小时,可进一步减免。
四、船舶状态要求
- 基本要求:
- 船舶需取得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
- 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况良好,设备齐全,航行及操作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 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船员。
- 其他规定:
- 船舶需遵守长江水域通航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五、手续办理
- 申请引航:
- 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一周前,需委托外轮代理公司向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
- 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前,需报告船舶时间、尺度、吃水及高度等信息。
- 其他检查:
-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需接受卫生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总结
海船进入长江需满足资格证明、引航申请、安全配员、船舶状态和手续办理等多方面要求。建议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时间,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流程申请引航和办理手续,以确保顺利进江。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以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