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船进长江引航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一、引航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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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申请引航的情况
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以上船舶(同一类型船舶连续航行间隔2个月内除外)、通航条件受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等需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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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申请引航的情况
船长持有相应航线《资格证明》的船舶可自行驾驶进入引航水域(即“自引”)。
二、申请材料与审批流程
需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向长江航务管理部门或地方港口主管部门报备。
三、引航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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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调度、收费和管理标准,保障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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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配备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负责船舶引领及安全指导。
四、航行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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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资质
船舶需具备《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临时检验证书》,设备需处于安全状态,并完成开航前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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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限制
肥大型散货船需控制载货量(每马力不超过4吨),并预留储备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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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速要求
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4节、顺流最低6节,复杂航段需服从交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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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管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需遵守《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并采取专项安全措施。
五、特殊时段与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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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作业限制 :夜间(22:00-05:00)避免在尹公洲、嘶马湾等复杂航段靠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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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警戒 :南京下关站水位超8.7米时,需增加辅助拖轮。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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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地方港口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管理,海事机构负责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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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未申请引航或未按规定操作将面临罚款、吊销证书等处罚。
以上规定综合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江苏海事局等部门的最新要求,确保长江航行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