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育津贴产前休假天数如下:
一、标准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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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休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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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等难产情况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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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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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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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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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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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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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时间 :妊娠12周内的初查等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不额外增加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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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南京市)将生育津贴支付期延长至 158天 (98天+60天),但需符合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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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低于或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分别按300%或封顶值计算。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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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 :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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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天数与金额 :单位垫付的产假天数和金额不影响系统对生育津贴的计发。
生育津贴产前休假天数以 15天 为标准,特殊情形可依法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