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共修订过4次,分别在2011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核心修订方向包括简化行政审批、强化企业责任、优化职业健康服务供给等。
- 2011年首次修订:明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解决职业病诊断中劳动关系认定的难题,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 2016年第二次修订:响应“放管服”改革,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3项审批,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留医疗机构放射性项目审查。
- 2017年第三次修订:取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允许普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服务,扩大职业健康检查覆盖范围。
- 2018年第四次修订: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重新划归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
当前,《职业病防治法》仍在持续完善中,未来修订或侧重配套措施落地与全周期职业健康管理。劳动者可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需依法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