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已修订4次,分别在2011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次修订均针对监管机制、审批流程或服务供给进行优化,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职业病源头治理。
- 2011年首次修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填补监管空白,推动责任落实。
- 2016年第二次修正:简化行政审批,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3项审批,减轻企业负担。
- 2017年第三次修正:降低职业健康检查及诊断机构准入门槛,扩大服务覆盖范围,提升可及性。
- 2018年第四次修正: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重新划归卫生行政部门,强化统筹协调。
随着修法频率加快,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完善,但配套措施需同步跟进,以充分发挥法律实效。劳动者与企业应主动了解法规变化,共同构建健康职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