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前工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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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 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支付,而非最低缴费基数或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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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
若单位补缴后生育津贴仍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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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其中“月缴费平均工资”指参保职工上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参保人数。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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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要求
生育津贴需在分娩、妊娠终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若离职后未参保,则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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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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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因故中断缴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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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破产或关闭,生育津贴由破产清算组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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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效
女职工应在分娩、妊娠终止等情形发生后60日内向单位申请生育津贴,超过时效可能影响申领。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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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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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致津贴低于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维权建议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建议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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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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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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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拒绝处理,可向当地社保部门举报。
(注:生育津贴作为产假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