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需根据个人参加工作时间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一般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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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从 参加工作年份 开始计算。例如,1975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其1975年及之前的工龄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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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截止于 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年份 。全国大部分地区以1992年1月为分界线,但具体执行时间可能因地区而异(如四川等地从1992年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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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若单位在1992年1月前已开始缴纳社保,则从实际缴费时间开始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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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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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改革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社保的年份,之前的工龄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三、其他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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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退役前的军龄可直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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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及上山下乡学生
返城后进入城镇工作的年限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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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
军龄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四、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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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A :1980年参加工作,1992年1月单位开始缴费。
视同缴费年限为1980年1月-1991年12月,共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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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B :1975年参加工作,单位1995年才开始缴费。
若当地1992年已实施社保,则视同缴费年限为1975年-1991年;若当地分界晚于1992年,则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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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执行时间可能因省级政策不同存在1-2年偏差,需以参保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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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工龄不计入 :若期间存在中断(如失业、退休等),中断时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规则综合了国家统一政策与地方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确认具体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