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社保政策,针对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补缴:
一、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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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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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参保未参保 :单位或职工可按参保险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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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少报/瞒报 :需补足差额(1996年12月底前缴费基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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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 :女性48-55岁、男性58-60岁,且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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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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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按月补缴,补缴年限最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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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2年)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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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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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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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凭证、财务账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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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迟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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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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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累计缴费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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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退休时缴费档次和基数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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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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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到退休年龄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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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按正常缴费档次享受医保待遇,但需继续缴纳大病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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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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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效 :中断缴费2年内可申请补缴,超过2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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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被征地参保人员按政策延长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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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需个人承担。
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延迟缴费,并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