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行为的查处涉及多个层面的监管和处罚机制,具体如下:
一、查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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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六十条规定,串标行为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查处。这些部门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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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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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标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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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住建部门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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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仅对 围标行为 (即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进行管辖,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需通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二、查处流程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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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受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提供明确的请求和证明材料。若向多个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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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罚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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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中标项目金额0.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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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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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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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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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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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与围标 :围标是串标的一种形式,但两者由不同部门管辖。围标行为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串标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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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若串标行为构成犯罪(如行贿、诈骗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串标行为的查处以行政监督部门为核心,公安机关仅对围标行为有直接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