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共犯
关于串标围标中制作标书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总结如下:
一、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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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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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与客观表现
该罪侵犯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及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表现为通过协议、贿赂等手段操纵投标价格。
二、制作标书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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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与串通的认定
若制作标书人员明知他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仍积极参与标书制作(如提供虚假信息、协同制定统一报价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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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犯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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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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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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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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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需赔偿因围标行为造成的损失。
总结
制作标书人员若明知串通投标行为而积极参与,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