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行为 一般由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对于违法实施的围标、串标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相关条例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主要由国家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时鼓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投诉机制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