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前社保滞纳金的计算,需根据时间分段及具体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滞纳金分段计算规则
-
2011年6月前的滞纳金
-
滞纳金标准 :按日加收0.2%(即2‰)。
-
计算公式 : $$
\text{滞纳金} = \text{应缴费款} \times \left( \frac{\text{滞纳金加收结束日期} - \text{滞纳金加收开始日期} + 1}{30} \right) \times 0.2%
$$其中,滞纳金加收起始日为欠缴月份次月1日,结束日期为补缴申请生成前一日。
-
-
2011年6月后的滞纳金
-
滞纳金标准 :按日加收0.5%(即0.5‰)。
-
计算公式 : $$
\text{滞纳金} = \text{应缴费款} \times \left( \frac{\text{补缴日期} - \text{滞纳金加收开始日期} + 1}{30} \right) \times 0.5%
$$欠缴起始日同样为次月1日。
-
二、注意事项
-
滞纳金基数
- 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计算滞纳金,不包含滞纳金本身。
-
滞纳金天数计算
- 从欠缴月份次月1日起至补缴前一日(含补缴当天)计算,需注意月份天数差异(如30天或31天)。
-
政策依据
-
2011年7月1日前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0.2%);
-
2011年7月1日后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0.5%)。
-
三、补充说明
-
滞纳金与罚款的区别 :
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补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但罚款与滞纳金不可同时适用。
-
税务处理 :
滞纳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建议用人单位在补缴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计算方法和政策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