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陪护费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并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如果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则工伤职工可以依据上述标准从所在单位获得陪护费。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因为标准可能会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