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纪检委留置时间 通常不算作刑期 ,具体说明如下:
一、留置与刑期的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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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性质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或犯罪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调查手段 ,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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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的性质
刑期是法院判处刑罚后,罪犯实际服刑的 时间限制 ,属于 刑罚执行阶段 ,与调查阶段的留置措施有本质区别。
二、留置时间与刑期的折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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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条件
仅当被留置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并 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 时,留置时间才可折抵刑期。若未被判处刑罚,留置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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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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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1日留置折抵2日管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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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有期徒刑 :1日留置折抵1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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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点
折抵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非从留置结束或移送司法机关时开始。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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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时限 :留置总期限最长为 6个月 (常规情况)或 12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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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刑情况 :若被调查人未被判处刑罚,留置措施终止,不存在折抵问题。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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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了留置期限及与刑期的折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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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明确了先行羁押的折抵标准。
纪检留置时间本身不构成刑期,但符合条件时可在后续刑事判决中折抵相应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