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投标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时,通常会导致废标。具体规定如下:
一、核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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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控制价的处理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且招标价与中标价的差值不得超过投标控制价的10%。若实际中标价超过控制价10%以上,则视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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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平衡报价
招标文件可能设置对特定报价项的对比分析条款,若发现某项单价高于控制价10%以上,评标委员会可判定为废标,以此防止投标人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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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招标图纸、市场材料价格、规费等编制,作为工程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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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高于控制价的报价参与竞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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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明确性
招标文件需清晰界定控制价调整规则,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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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的统一性
评标时应严格对照招标文件中的量化指标,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
投标单价超过控制价中的单价,通常会导致废标,具体需结合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和实际差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