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调整方法
当结算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的15%时,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进行单价调整。以下是具体的调整步骤:
- 要明确一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就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要想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以外,还需要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所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的精确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工程的实施中起指导作用。
-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如果工程量增加15%以上,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如果工程量减少15%以上,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调整综合单价的具体方法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量增加,新的综合单价将会基于原综合单价和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如果工程量减少,新的综合单价也将会基于类似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上述公式条件制作成Excel表格进行简单分析,以便更直观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调整规则。
请注意,具体的调整方法可能会因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