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24年苏州生育保险政策的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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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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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材料、流程:
- 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须持《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医院为其登记产检信息。
- 女参保人员生育分娩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 市医保中心在女职工产假期满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营养补助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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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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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 享受条件: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生育政策;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配偶未就业未参保(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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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女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 产前检查费用:符合规定的费用,在15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 生育医疗费: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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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且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只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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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生育人员:
- 女参保人员在外地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及待遇审核手续。
以上就是2024年苏州生育保险政策的最新内容。请注意,具体的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请务必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