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发放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种形式,需根据家庭或个人条件申请: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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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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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家庭 :女方需在1933年1月1日至1976年12月31日出生,且年满49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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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丧偶家庭 :申报人(原配偶)需满足上述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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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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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40元(农村)或120元(城镇)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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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标准 :2018年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430元(伤残)和560元(死亡),超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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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说明
- 2025年政策延续了这一标准,但需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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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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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丧偶女性 :需年满49周岁(出生时间1933年1月1日-197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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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如再婚女性达到年龄条件也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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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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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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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庭新增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则停止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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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城镇)或800元(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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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需提供户籍证明、生育/收养证明、子女残疾证明等材料,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总结
该政策根据家庭结构(初婚/离异/丧偶)和年龄条件区分发放对象,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整体,也兼顾个体需求。建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