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条例的详细解读。
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立法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的职责
明确保护职责
用人单位应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
进行劳动安全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预防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
特殊生理期的保护
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保护用品。
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
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为哺乳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时间。
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
预防责任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
处理程序
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提请关闭。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职责、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有效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也促进了职场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