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最新政策,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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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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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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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计算,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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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若安排补休,可替代未休年休假;若安排工资报酬,则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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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休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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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时间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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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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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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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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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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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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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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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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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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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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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休假安排与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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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方式
单位可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但需在1个年度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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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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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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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安排补休,则不再支付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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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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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跨年安排,需经职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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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按已工作时间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确保职工权益与单位管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