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法律体系由多个专项条例构成,以下为现行有效的主要劳动保障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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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职责划分
-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女职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需将女职工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
- 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劳动保护责任机构,提供合规劳动条件,并开展职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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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机制
- 用人单位须建立性骚扰预防制度,对投诉应及时处理并保护隐私,支持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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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告知义务
- 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禁忌岗位、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保障知情权。
二、劳动安全基础规范
-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1994年颁布,1997年修正)明确劳动安全基本要求,涵盖安全生产责任及劳动环境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调整)
类别 | 第一档地区(2080元/月) | 第二档地区(1850元/月) | 第三档地区(17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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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标准 | 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大庆 | 呼兰区、阿城区及齐齐哈尔等9个地级市市区 | 双城区、伊春等4个地级市及所有县(市) |
时薪标准 | 19元/小时 | 17元/小时 | 16.5元/小时 |
注:该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分别适用月薪、时薪标准。
四、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设置性别歧视条款,强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岗位及劳动强度保护,具体细则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专项条款。
以上规定共同构成黑龙江省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框架,其中女职工保护条例与最低工资标准为近年更新内容,具有优先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