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而设立的一项政策。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扶助对象和条件
基本条件
- 年龄和婚姻状况:扶助对象应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 生育和收养情况: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户籍要求:夫妻双方应为城镇或农村户口,且户口在本市。
其他条件
- 再婚家庭:再婚夫妻中,只要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也可纳入扶助范围。
- 残疾和死亡证明:需提供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证明材料。
扶助标准
扶助金标准
- 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790元,每年9480元。
- 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630元,每年7560元。
- 特殊情况:对于女方未满49周岁的家庭,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执行。
扶助金发放
- 发放方式:按年发放,每年分两次集中发放。
- 资金来源: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
申请和审核流程
申请程序
- 申请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申报截止时间。
- 申请地点: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审核流程
- 村级初核: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
- 乡镇初审:乡镇政府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 县级确认:县卫生健康部门对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并确认。
国际对比
其他国家的生育政策
- 俄罗斯:提供大额生育津贴,鼓励家庭生育。
- 中东欧和北欧:通过现金支持和家庭税收减免等措施提高生育率。
- 日韩:通过现金支持和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等措施促进生育。
对比分析
- 政策力度:国际上的生育政策通常力度较大,且多为综合措施。
- 政策效果:直接生育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措施在国际上被证明有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通过提供经济扶助,旨在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经济压力,改善其生活质量。该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确保扶助资金的及时发放。通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获得应有的扶助。与国际上的生育政策相比,我国的扶助政策在力度和综合性上还有提升空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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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 申请人需为本地户籍人口(如成都市要求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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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
- 一般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也需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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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收养情况
- 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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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现状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伤病残标准)。
特殊说明:
- 再婚夫妻需满足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条件,且一方符合年龄要求。
- 政策不重复覆盖,已享受其他扶助(如农村奖励扶助)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入特别扶助。
具体申请需向户籍所在地提交身份证明、子女残疾/死亡证明等材料,并通过审核流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当前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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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部分地区如宣州区在国家、省标准基础上提高60元/人/月,即每人每月510元。
- 另有地区如寿县,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为每人每年11040元(即每人每月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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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三级以上):
- 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部分地区如宣州区提高60元/人/月,即每人每月410元。
- 寿县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880元(即每人每月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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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二级300元,三级200元。部分地区如宣州区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0元/人/月。
部分地区对低保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对象等有额外补助。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获取最新标准。
如何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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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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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申请人工商银行卡或存折、一寸照片3张;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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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社区、街道、区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5日。扶助金按月计算,每人每月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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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全年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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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