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发货是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核心在于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一、可主张退一赔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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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欺诈行为
若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信息、虚构库存、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例如:谎称有货但长期不发货,或在未发货期间转售其他平台),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
示例:商家以“环保检查延误”等虚假理由拖延发货,同时在其他平台销售同款商品。 -
明知无货仍虚假销售
商家明知无库存或无补货计划仍接受订单,且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被认定为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
二、不可主张退一赔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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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欺诈性违约
若商家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物流中断)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发货,消费者仅可要求退款或协商赔偿,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
交易本身不真实
若消费者与商家存在虚假交易(如刷单),因缺乏真实消费关系,维权主张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三、消费者维权路径
- 协商与投诉
优先通过平台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法律诉讼
若协商无果且掌握欺诈证据,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需提供订单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赔偿标准
- 退一赔三: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基数计算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付。
- 仅退款:商家无欺诈且违约时,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综上,退一赔三的适用需以欺诈行为为前提,单纯不发货通常仅支持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