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标行为主要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以及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陪标行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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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通过统一制作标书、协调投标策略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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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篡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二、陪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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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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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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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取消1至2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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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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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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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串通投标罪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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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标的陪标人若参与金额达标或采用非法手段,同样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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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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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对政府采购中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亦有明确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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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际案例参考
某案例中,陪标人通过提供资质挂靠、技术操控等手段协助他人中标,虽未直接中标,但仍因破坏招投标公平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被取消投标资格并处罚款。
综上,陪标行为不仅违反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建议参与招投标的各方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