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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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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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等关键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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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第四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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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新招投标:
- 当工程量变更超过10%时,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 前提是原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且招标方同意中标方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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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 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变更后的工程量、价款、工期等内容。
- 补充协议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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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调整:
-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剩余部分综合单价应调高;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综合单价应调低,以平衡双方利益。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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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限制:
- 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规定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超量需经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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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若双方对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工程量变更超过10%时,通常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而是通过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来处理。补充协议应明确变更后的工程量、价款、工期等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