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执行的是 2021 年 11 月 26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版本。以下是其部分主要内容:
- 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配偶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 15 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育儿假:3 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 10 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 10 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 15 天。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