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主要基于国家层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的综合实施。结合现行有效文件,2024年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劳动保护基本要求
- 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人工锻打、重体力装卸等禁忌劳动。 - 用工平等权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录用标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岗位除外)。 - 健康保障
用人单位需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组织女职工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二、特殊生理期保护
- 孕期保护
-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每日劳动时间内需安排休息时间。
-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产假待遇
- 基础产假98天(国家规定),湖北省额外增加30天,合计128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可再增加15天/每胎。
- 流产假按怀孕时长分为15天(未满4个月)或42天(满4个月以上)。
- 哺乳期保护
- 婴儿未满1周岁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胎增加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
三、权益保障措施
- 工资与合同保护
- 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者)或用人单位承担(未参保者)。
- 设施支持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四、监督与责任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工会、妇联协助执行。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追究责任。
注:以上内容综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北省地方性文件整理。若需最新修订细则,建议通过湖北省人社厅官网或12333热线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