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女职工产假的最新规定如下:
- 正常生育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天,所以正常分娩产假为 158 天。
- 难产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即难产生产的产假为 173 天(国家规定 98 天产假 + 湖北省增加的 60 天产假 + 15 天难产假)。
- 多胞胎生育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在武汉,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 天。
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