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4年)
发布与实施日期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8日
- 实施日期:2025年3月8日
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义务
-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孕期保护
-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与生育津贴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保护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罚则
-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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