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宣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1. 一般企业的扣除标准
- 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 超过部分的处理:超过15%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 特殊行业的扣除标准
以下行业适用更高的扣除比例: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 超过部分的处理:超过30%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适用期限: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烟草企业:
- 扣除比例: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其他特殊规定
- 企业筹办期: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计入筹办费,并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年度扣除限额。
- 关联企业间分摊协议: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接受分摊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分摊的费用不计入其中。
4. 扣除条件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是企业开展营销活动所必需的,且费用真实、合理、合法。
- 企业需保存相关合同或发票等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注意事项
- 企业需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及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扣除比例。
- 特殊行业的政策适用有明确的执行期限,企业需关注政策变化。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或适用细则,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参考相关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