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债权保护的场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这种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一个常见的量化标准是,如果转让价格低于这些指导价格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则可能被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情况,上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价格比例限制并不适用,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更加严格地审查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或其他不当目的。
对于一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比如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时,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这表明不同行业或商品类别可能有其特定的不合理低价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不仅仅依赖于单一的价格比例标准,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竞争环境、行业惯例以及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涉及到此类问题时,往往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