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需采取多层次监管和法律措施,具体方法如下:
一、法律认定与程序处理
- 中标无效认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且无法合理论证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中标无效。 - 行政处罚与经济追责
对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可处以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取消1-2年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审查与澄清机制
- 评标委员会的主动审查
评标委员会需在评审阶段对异常低价投标启动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判断其履约风险。 - 采购人责任与预算管理
采购人需合理设定预算和最高限价,避免因预算虚高导致供应商以异常低价竞标;同时明确项目实质性要求,将不满足质量或技术标准的投标作无效处理。
三、合同履行与过程监管
- 强化履约过程监督
施工阶段严格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调整,避免通过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套取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追责。 - 法律救济途径
中标后发现单价不合理,可依据《民法典》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申请撤销中标结果。
四、信用监管与专家管理
-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整合行业与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限制其参与投标、融资等市场活动。 - 提升评审专家专业性
定期培训评审专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其能准确判断报价合理性;对专业性强的项目优先选用对口专家。
五、制度完善与风险预防
- 异常低价评审制度
深化项目前期设计,提供准确工程量清单,从源头减少低价中标后高价调整的空间。 -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细化“低于成本”的判定细则,增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可操作性。
通过上述措施,可构建从投标审查到履约监管的全流程治理体系,遏制不合理低价中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