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价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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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标准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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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对于季节性产品或易腐烂变质的时令果蔬在临近换季或者保质期将届满时,为回笼资金大幅降价甩卖,转让价格可能低于市价的70%,是常见的现象,不能一概认为其“明显不合理”。
- 成本考量 :
- 低于成本 :交易价格低于经营者成本且无正当理由的,通常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 市场情况 :
- 市场疲软 :在市场疲软、有价无市、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巨大的情况下,低于市场价格的70%转让财产有利于挽回经营损失时,也不能认为构成诈害债权的行为。
- 交易目的 :
- 损害利益 :若低价交易损害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影响交易公平性,倾向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 特殊关系 :
- 关联关系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70%和30%的限制。
- 综合判断 :
- 多方面考量 :判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时,需综合考虑交易时间、地点、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或指导价的偏离程度、是否低于成本、市场情况、交易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