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从以下要点进行判断:
一、基本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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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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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 70% ,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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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高价 :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 30% ,通常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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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背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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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例外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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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商品(如果蔬)因保质期临近或市场波动降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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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疲软、资金占用损失巨大时为挽救经营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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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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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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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比分析
- 参考同类商品或服务在相同市场环境下的普遍交易价格,若某次交易价格显著低于此,可能构成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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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收益分析
- 若交易价格低于经营者成本且无合理理由(如正常促销),通常可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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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评估
- 付款方式(分期、一次性)、交易期限等条件可能影响价格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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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时,不适用70%和30%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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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认定 :增值税领域对明显偏低价格有专门规定,但与民商法中的认定标准不同。
四、举证责任分配
- 债权人需承担证明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的主要举证责任,但可通过交易文件、市场调研等手段强化证据。
五、司法审查标准
- 法院需结合交易时间、地点、市场行情等动态因素,避免机械套用比例标准。
注意 :以上标准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且允许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初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