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法律上的定义和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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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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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具体来说:
-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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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特殊情况,则不受上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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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